【工伤人损】机床工人干活不慎断了手指,公司丝毫不提赔偿,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霖澳律师历经多重程序,帮其拿回11万赔偿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底,工厂机床工人黄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环指末节完全离断”,可工厂却迟迟不提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助其维权。
赵大山律师接受律所指派,迅速与黄某展开详细沟通,在充分了解案件详情后,当即协助黄某调查取证,期间赵律师发现,黄某不仅未签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也是财务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
对此,赵律师在完成初步取证后,当即协助黄某将其所在工厂A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然而,仲裁委未予以支持。赵律师随即又协助黄某提起诉讼,开庭时,工厂员工陈述称,工厂业务已分包给B公司。
由此,赵律师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发现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于是,赵律师果断申请撤诉,并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重新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确认黄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不服,当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双方激烈辩驳
庭审时,B公司主张,黄某与B公司之间仅存在提供劳动并支付一定报酬的约定,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黄某亦未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此外,黄某在向其提供劳务的同时,还为多家企业提供劳务,其与黄某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具备唯一性和行政隶属性,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允许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
因此,双方明显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及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对此,赵律师反驳道,黄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B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由B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劳动报酬由B公司财务支付,B公司虽未对黄某工作时间予以约束,但其工作以完成B公司管理人员指派的任务为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主张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确认B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再次强调,黄某同时向多个企业提供劳务,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赵律师协助黄某积极应诉并指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黄某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改变其与B公司之间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性质。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赵律师协助黄某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并据此提起仲裁索赔。可谁承想,B公司再次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仲裁程序中止。后B公司又主动撤回行政诉讼。
仲裁程序恢复,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最终裁决B公司向黄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4.5万。然而,B公司仍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历经多重程序,黄某早已精疲力竭,故同意调解。由此,赵律师在最大程度维护黄某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与B公司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约定由B公司一次性向黄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1万。
至此,该案历经仲裁、诉讼、上诉、行政诉讼等多重程序,终于画上句号。黄某对赵律师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坚持与专业表示由衷感谢。
#赵大山律师:“本案经历了仲裁被驳、一审、二审、重新仲裁、行政诉讼、撤销仲裁之诉等多重法律程序,可以说十分不易。公司从仲裁阶段开始,几乎用尽了所有可以使用的程序,目的也很明确,迫使当事人妥协。虽说最终当事人同意调解确有“身心疲惫”的因素,但从实务角度看,调解是综合考量执行风险、时间成本、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后的理性选择。借此也想提醒大家,受伤后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被‘没合同’劝退,没签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现公司法人、股东、办公地点存在混同,就要多个心眼——这往往意味着对方随时可以‘金蝉脱壳’。”
案件承办人

赵大山
霖澳律师事务所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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