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经销商被指“窜货”索赔近10万?霖澳律师二审反败为胜,实现100%减损
在医药流通领域,“窜货”往往被视为经销商的“高压线”。一旦触碰,不仅面临巨额违约金,还可能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当货主拿着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找上门,索赔近10万元时,经销商真的只能“任人宰割”吗?
B医药公司与A医药公司曾是合作多年的“老搭档”。自2021年起,双方连续签署了五份《购销合同书》,B公司作为A公司在指定区域的经销商,销售包括“药品C”在内的多款产品。
然而,商业的温情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2024年,A公司突然发难,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
A公司指控B公司违规将药品销售至泸州以外的重庆地区及网络平台,严重违反了“限制销售区域”的合同约定,要求B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约8.4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及所谓的公司内部罚款,合计9.5万余元。
面对A公司举示的《违规流通告知书》、网络截图以及一份证明B公司向重庆D公司销售药品的《情况说明》,B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
带着最后一丝希望,B公司找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指派李本利律师介入。
基于上述发现,在一审庭审中,李本利律师提出了核心法律意见:
合同条款已变更:2023年后合同区域栏位留白,证明双方已取消限制;且该限制属于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违约金计算错误: 违约金计算基数应仅限案涉药品C的销售额,而非全部药品总额,且30%比例过高。
内部罚款无关: A公司内部罚款及跨区收货款系其单方行为,与B公司无关。
尽管李律师进行了有力抗辩,但一审法院依然认定B公司违约,判决支付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一审败诉并未让李本利律师气馁,他迅速协助B公司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法庭上再次提出代理意见,直击一审认定错误的要害。
关于合同条款:李律师强调,案涉合同系A公司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限制销售区域排除了B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企业的主要权利,依法应属无效。更重要的是,2023年后合同栏位的留白,足以证明双方已合意取消该限制。
关于违约事实:针对重庆销售行为,李律师指出,A公司员工张某作为交易介绍人,其行为代表公司意志。B公司的销售行为是经A公司许可的,根本不构成违约。
关于赔偿金额: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违约,A公司按合同总金额计算30%违约金也显失公平。案涉“药品C”采购额仅占总额的一小部分,且A公司主张的内部罚款未经披露,不应由B公司承担。
面对A公司辩称“员工行为系个人行为”、“防止受罚才配合”等说辞,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本利律师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违约,且违约金计算方式显失公平。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一审赔偿9.5万余元,到二审分文不赔,李本利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证据梳理,帮助B公司实现了100%的减损,成功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李本利
霖澳律师事务所
合同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工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度律所新锐、2025年度团队贡献奖、2025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李本利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曾代理上百起民事案件,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李本利律师的职业精神和对法律的热爱使她在业界赢得广泛赞誉。她的专业素养和正义感驱使她不断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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