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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拒绝“外包甩锅”!共享单车运维员被违法辞退,霖澳律师撕开“承揽”伪装,帮运维员拿回1.8万的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6/05/14 16:36:01   Click:

在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平台用工”“外包承揽”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对于许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手中的《承揽协议》往往成为企业规避劳动关系的“挡箭牌”。


近日,霖澳律师事务所卢怡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帮助一位单车运维员揭开了“承揽”的面具,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案情回顾

某出行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主营共享单车服务,与C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由C公司为B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2021年12月,张某与C公司签订《承揽协议》,负责共享单车的摆放与调度。后C公司将外包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张某随即又与A公司签订了新的《承揽协议》,工作内容不变。


2023年9月,张某因工作地点调动与管理人员“李某”发生争执,被直接移出工作群并被停止派单。


张某认为这是违法辞退,遂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然而,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协议》,且管理人员李某身份不明,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介入

在仲裁败诉后,张某并未放弃,转而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卢怡律师提起诉讼。


卢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取得联系。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卢律师指出案件的难点在于:无实体办公场所、管理者身份成谜、《承揽协议》是线上签订、打卡APP无公司标识、工资由第三方平台发放。


面对不利局面,卢怡律师并未气馁,而是敏锐地捕捉到了几个关键的突破口,并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


庭审交锋

庭审时,A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主张其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实际的管理方为B公司。另外,其虽在第三方平台开设了账户,但仅是代发费用,其每月收到B公司支付的费用后,再转给张某。


B公司则辩称,其已将部分业务外包给A公司,根据双方外包服务协议,案涉外包服务项目应由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两家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卢怡律师沉着应对。


首先,针对A公司的自认,卢怡律师指出,无论中间经过多少平台,张某的劳动报酬实质来源于A公司,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


其次,张某从事的共享单车摆放、调度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


再有,张某从事的共享单车摆放、调度工作属于全职,每天工作时间固定,有固定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由管理人员发布任务,再由张某将工作数据上传系统进行结算,请假事宜也需向管理人员告知,具有劳动法上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


虽无法证明李某的具体身份,但B公司有权对A公司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退一步讲,即便李某是B公司员工,李某的监督管理也是为了更好履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外包协议,即A公司始终是利益所得一方。


最后,虽然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承揽协议》,但实际条款都是对劳动关系引发的权利义务约束,实质构成劳动关系。李某对张某单方进行工作调动,双方未达成一致,便将张某移出群聊,构成违法解除,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卢怡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8万余元。


办案心得

卢怡律师:“在新业态用工中,企业往往通过‘外包’、‘众包’、‘承揽’等形式来规避用工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是实质公平。‘签的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做的是什么’。 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就无法被一纸民事合同所掩盖。本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对规范新业态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承办人


卢怡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劳务合同

所获荣誉: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团队贡献奖、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卢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疑难案件,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卢律师不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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