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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道路施工无围挡、无警示致人重伤,霖澳律师锁定施工方,为当事人追回5.3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6/05/29 16:49:44   Click:

案情回顾


深夜骑车回家,一纸“全责”认定书,真的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对于很多中年人来说,结束了一天繁重的工作,深夜骑车回家的路上,往往是身心最放松,却也最容易松懈警惕的时刻。


2024年3月7日晚,甲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当行至某小学附近路段时,因地面突然出现的坑洼,甲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


这一摔,后果极其严重。甲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股骨中下段骨折、颌面部及右前臂多处损伤。更让人绝望的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在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看到“全责”二字,甲的心瞬间凉了半截。这意味着,如果找不到其他责任人,数万元的医疗费和漫长的误工损失,都得她一个人硬扛。走投无路之下,甲找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了擅长办理工伤人损案件的张学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介入

接手案件后,张学军律师没有急于求成,而是迅速对案件展开了全面梳理,并亲自前往事发现场进行了细致的调查。


张律师敏锐地发现,事发路段正在维修,而现场既没有进行打围,也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张律师判断,施工单位作为道路的临时管理者,未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应为造成的损害买单。通过多方走访调查,甚至拨打12345热线,张律师最终锁定了案涉路段的施工单位——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考虑到甲伤情严重,张律师耐心等待甲结束长达9个月的住院治疗。然而命运多舛,甲出院没几天,又查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不愈合,不得不二次住院手术。


待甲病情稳定后,张律师迅速核算出全部损失,整理好扎实的证据链,协助甲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强烈的抗辩。A公司认为甲在机动车道骑行存在过错,且现场有路灯、能见度正常,路面也没有大坑大洞,公司没有打围和设立警示的义务。


此外,A公司还试图将甲的二次手术归结为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甚至建议法庭将公司的责任比例控制在10%以内。


面对对方层层攻势,张学军律师沉着应对。他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指出在公共道路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甲存在一定过错,但施工方这种隐形施工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诱因。


针对二次手术,张律师结合两次住院的病历医嘱,有力证明了伤情的连续性,并指出既然A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甲存在二次受伤或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A公司在坑洼尚未修复完毕的情况下,未打围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甲骑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使,疏于观察,自述不慎摔倒,自身亦存在过错,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认定A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甲自行承担 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甲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试图通过质疑责任比例、二次手术合理性以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来推翻原判。


二审中,张律师据理力争,再次强调了施工方在夜间未设警示标志的重大过错,并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诉求,结合法律规定和医嘱证据进行了有力驳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张学军律师:“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单车事故,实则揭示了城市道路施工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在此也提醒大家:遭遇事故莫慌张,即使交警认定己方全责,如果发现现场存在第三方管理漏洞(如道路设施缺陷、违规施工等),依然有权向责任方索赔。事发后,除了报警,一定要拍摄现场照片(特别是路面坑洼、无警示标志的情况),并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施工主体。证据,永远是维权路上最坚实的铠甲。”





案件承办人


张学军
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地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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