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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花9万加盟的火锅品牌恐涉商标侵权,只好再花11万整改,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费索赔被拒,霖澳律师助其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2/03/22 10:07:25   Click:

案情概要


花费9万签约加盟火锅品牌

邓菲看中四川翰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翰思餐饮公司)旗下火锅品牌“蜀**小*坎”商标的影响力,于2017年 12月29日,与翰思餐饮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翰思餐饮公司授权特许“蜀**小*坎”火锅的经营权,在翰思餐饮公司整体策划并提供经营指导的情况下,邓菲自行开办特许企业,同时需签订“蜀**小*坎”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邓菲向翰思餐饮公司支付了品牌冠名费80000元和履约保证金10000元。2018年1月2日翰思餐饮公司向邓菲出具《授权书》,授权邓菲开设火锅店,销售“蜀**小*坎”火锅产品,并有权在店铺招牌上使用“蜀**小*坎”商标作为该店字号名称。

 

1个多月后火锅店正式开业

2018年2月4日,火锅店开业,翰思餐饮公司为该火锅店提供了厨师、店长各1名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员管理指导。该火锅店入门门楣上挂有“蜀**小*坎”字样的牌匾,牌匾上门镶嵌有“小*坎”字样,火锅店的外墙店招有“小*坎老火锅”字样以及“蜀**小*坎”文字和龙图案的组合标识;火锅店内墙上有一个龙图案的石刻;火锅店内的灯笼、桌椅上有“小*坎”字样;火锅店的工作人员服装上有“蜀**小*坎”字样。

 

商标恐侵权,11万重新装修改名再经营

2018年7月11日,翰思餐饮公司向邓菲发送微信告知,由于小*坎老火锅商标问题以及近期被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翰思餐饮公司认为小*坎三个字在此次负面影响下已没有对店面带来任何效益,为了正常经营,改名换牌势在必行。

 

2018年7月17日,邓菲受让了“汉**帝”注册商标,在2018年8月期间对其所开设的“蜀**小*坎”火锅店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有“小*坎”字样的牌匾、外墙店招、灯笼、桌椅、服装,将店内墙上的龙图案石刻更换为“漢”字石刻,更换了新的收银系统,并增设了假山和旗帜装饰,邓菲就此支出费用1149928元。火锅店重新装修后更名为“汉**帝”于2018年8月25日开业经营。

 

2018年8月30日,翰思餐饮公司正式发出《声明》称:“小*坎”已于2017年6月21日由某公司取得注册商标,继续使用“蜀**小*坎”可能将对该公司造成侵权,要求包括邓菲在内的所有合作商家在收到声明之日起五日内将含有“蜀**小*坎”的店招、宣传字样、网站更换为“蜀**”。

 

更换商标是否违约,聘请律师维权

邓菲觉得翰思餐饮公司要求更换“小*坎”商标,更换店内装修、服装等行为,与当初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不一致,邓菲为此只得另外购买注册商标,更改“小*坎”的店招,更换装修风格等。邓菲认为应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翰思餐饮公司退还品牌冠名费80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以及赔偿自己因更换商标、店招等实际损失114928元。但是双方协商无果,邓菲经过多方咨询最终选择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将翰思餐饮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霖澳律师辩称:

1、邓菲加盟翰思餐饮公司的品牌,原本就是看中“小*坎”的知名度,如今要求更换“小*坎”商标,更换店内装修、服装等行为,与当初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互相矛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

2、翰思餐饮公司仅仅在开业时提供了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并且邓菲向指导人员支付了工资,在邓菲按照约定支付品牌冠名费80000元后,因翰思餐饮公司违约导致双方没有履行合同其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翰思餐饮公司应当向邓菲返还全部收取的品牌冠名费80000元;

3、翰思餐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邓菲紧迫更换包含“小*坎”或“蜀**小*坎”的店招、装饰装潢及服装物品,避免对其他注册商标的侵犯,因此邓菲受让“汉**帝”注册商标是由于翰思餐饮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必要损失;

4、邓菲更换店内图案石刻装饰费用8700元,邓菲店内龙图案石刻与某品牌店内石刻装饰近似,是翰思餐饮公司要求更换的内容,因此翰思餐饮公司应当赔偿;

5、邓菲更换收银系统费12208元,根据合同,邓菲要严格执行翰思餐饮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和统一记账方式,由于翰思餐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邓菲更换收银系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邓菲更换外墙店招、牌匾、桌椅、服装、灯笼的费用共计45900元,因为该部分装饰装潢及物品均含“小*坎”或“蜀**小*坎”字样而更换,因此该部分装饰装潢及物品的折旧补烂恢复原状的费用属于翰思餐饮公司造成的必要损失,翰思餐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翰思餐饮公司辩称:

1、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特许的是商标未获得注册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

2、被告授权原告经营的“蜀**小*坎”品牌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3、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在店铺门头突出使用“小*坎”商标,相应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给予原告突出使用“小*坎”商标才向原告发出整改声明。

4、对于原告更换店招、装修风格所支出的费用,其中商标转让费是原告自己的商业决定,与被告无关,其他整改费用是原告自己决定更换涉及有“小*坎”标识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并未要求原告这样做;原告继续使用“蜀**”是合法有效的,即便需要整改,原告也不用全部整改;原告支出的部分整改费用缺乏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发生;整改的装修品质及费用是原告选择且由原告享受相应的行业利益,加之未与被告协商,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整改费用不合理;

5、被告收取品牌冠名费80000元除了品牌使用费之外,还包括经营管理方面的指导费用。


法院认为:

1、“蜀**小*坎”中不论是“蜀**”还是“小*坎”都属于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翰思餐饮公司对该完整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并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是案涉合同订立的基础,也是案涉合同中翰思餐饮公司的主要义务,因此其要求被许可方邓菲停止使用“小*坎”属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因此邓菲在接到翰思餐饮公司停止使用“蜀**小*坎”的通知后,停止使用“蜀**小*坎”商标并且停止向翰思餐饮公司采购火锅底料、火锅油等专用物品属于以行为行使了其解除权,本院确认邓菲与翰思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已履行近8个月,且考虑到品牌冠名费包含了技术培训和指导,签约后原告已接受被告提供的厨师、店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员管理指导以及合同约定的厨师、店长在原告火锅店的工作时长,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品牌冠名费60000元,对于履约保证金,由于涉案合同的解除系因被告违约所致,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有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

 3、对于注册商标受让费用,新增旗帜、假山水池的费用,更换店内龙图案石刻装饰费用,更换收银系统费用,不是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必要损失,对原告主张的以上费用损失不予支持;对于更换外墙店招、牌匾、桌椅、服装、灯笼的费用45900元,由于该部分装饰装潢及 无物品均系因有“小*坎”或“蜀**小*坎”字样而更换,因此该部分装饰装潢及物品的拆旧补烂恢复原状的费用属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必要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考虑到原告更换该部分装饰装潢及物品后在继续使用,且部分物品例如服装、灯笼不宜进行拆旧补烂需整体更换,本院酌定被告承担该部分费用的50%即22950元。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邓菲与被告翰思餐饮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

被告翰思餐饮公司向原告邓菲退还品牌冠名费60000元;

被告翰思餐饮公司向原告邓菲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

被告翰思餐饮公司向原告邓菲赔偿损失2295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品牌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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