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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怪事!当事人低价购买二手的奥迪车,竟莫名被“盗”,报警后牵出背后复杂骗局,霖澳律师助被骗当事人胜诉追回车款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6:24   Click:

买卖二手车,可以说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骗局所制造的悲剧在上演。现在的骗局更是从原先车况上做手脚,转变为以各种合同、协议进行欺骗,套路层出不穷,看似正常的交易,却深藏暗涌。近期,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案情概要


朱龙因工作需要决定购置一台车,由于用车需求主要是系往返各大工地,二手车是其第一考虑,朱龙经人介绍认识了做二手车生意的王虎。朱龙看上了王虎出售的一辆奥迪车,该车价格优惠,且车况极佳,王虎告知朱龙当初车主向其借款,把车辆质押交付给他,车主说如果他不能按期还款,车辆可以交给王虎其处置,现在到期了,车主没来还款,所以他有权处置车辆了。王虎说他要车没有用,所以现在把车处置了,收点钱回来。为了让朱龙相信所言非虚,王虎向朱龙展示了《借款合同》、《车辆逾期转让委托书》及《收据》等证据。朱龙虽然不明白什么是质押,但是看着王虎信誓旦旦的样子,还有证据证实其所述,看着心仪车辆只需支付84000元的优惠价就可以开走心动不已,朱龙也知道天下不会掉馅饼,王虎说车子是车主贷款买的,所以车子卖他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但是行驶证他可以给朱龙,车主按期还着贷款,完全不影响使用,朱龙想着不过户那这叫买到车了吗?万一车主看到他开着车说车是他的,那还说不清楚了?王虎说车主要是让你还车,你就让他还你钱啊,《借款合同》都给你了,车主要还钱的啊,你没有损失啊。朱龙心想车主也不傻啊,总不会为了不还几万块钱,放任自己的奥迪车被别人开着啊?王虎为了让朱龙买车,还特意在《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中写了一句“赎车不超8.5万”,作出一副恐怕朱龙会从车主身上多拿回钱,倒赚一笔的假象,但这一句“赎车不超8.5万”让朱龙对车主一定会来赎车深信不疑,遂下定决心买下车来。

朱龙买到车后,花钱给爱车升级配置,再开上心爱的小车车,驰骋于各大工地,一年半后,朱龙将车辆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隔日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车辆已被其开走?朱龙一头雾水?反映过来后才知车辆昨夜不翼而飞,汽车修理厂的员工顿感不妙,朱龙也是吓得不轻,汽车修理厂老板料想车辆怕是被盗了于是立刻报警。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车辆是被某融资租赁公司开走了,该公司向警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通过车辆GPS定位开走车辆那是合理合法的,公安机关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朱龙,告知其车辆既然不涉及盗抢,那就不是刑事案件,朱龙的车辆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经此一事,朱龙才知道车辆不仅涉及银行的抵押贷款,还有涉及融资租赁问题,想到当初王虎拍胸脯保证没问题,朱龙深感被骗,这没等来车主赎车,倒是半夜杀出个融资租赁公司把车给开走了,车虽然买的便宜,但是数目可不少啊,这么打水漂了?朱龙想不通。随后,朱龙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委托谭昕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朱龙与王虎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

2、判令王虎偿还朱龙84000元。


庭审现场


被告王虎

因借款给朋友,债权真实存在,朋友才把案涉车辆质押给了自己,即证明自己与朱龙之间建立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关系,且按照合同约定已将案涉车辆交付于朱龙占有,并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朱龙现已将取得有效债权及质权,即双方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质权转让关系,而非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若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则朱龙应当返还案涉质押车辆,并支付占用该车辆期间的使用费。


谭昕璐律师

1、被告称其出借6万给其朋友,故其朋友才把案涉车辆质押给了被告。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出借人处为空白,此外,被告并未提交其向朋友出借6万元的转款凭证,被告称是现金支付,也无其他取款证据可以佐证,借款事实无法认可。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质押权是从权利,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如果6万元债权都不能被认可,那么被告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质押权也不应被认可。然后,朱龙与被告在购买车辆之前并不相识,两人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转让动产质权的前提条件。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被告将车辆交付给朱龙占有使用,朱龙支付价款,更符合车辆买卖关系的交易习惯。再有,两人签订的协议对于车辆的信息以及车辆交付后的责任承担做了明确约定,却对质权所从属的债权债务并未提及,故案涉转让协议应是名为《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车辆转让协议,双方之间成立的应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当使用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2、如前所述,朱龙与被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但因被告无法证明其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质权,即可以证明被告向朱龙交付的车辆存在权属瑕疵,且由于案涉车辆的登记抵押权人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致使朱龙失去了对案涉车辆的占有使用,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解除朱龙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协议因被告的过错而解除,被告应当向朱龙返还款项,被告的损失应依法向相关义务人主张。


案件结果


1、解除朱龙与王虎于2020年1月8日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

2、被告王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龙款项42000元。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质押合同是设立质权的合同,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案中,被告主张是转让债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能证明债权真实存在,也即不能证实享有质押权,所以,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更符合车辆买卖关系,而并非质押债权转让。虽法院支持了我方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与被告之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解除了合同,但由于当事人在接收案涉车辆时明知该车的来源,也明知该车无法过户和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事实,且在案涉车辆被拖走之前其已实际使用案涉车辆达一年半的时间,加之现当事人已无法将案涉车辆交还给被告,据此,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及车辆交付后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最后,法院判定当事人与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如需购买二手车辆,还需走正规途径,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购买权属清晰的车辆,切勿贪图便宜,一旦掉入二手车贩骗局,小心便宜没捡到还要走上维权路。”




办案律师



谭昕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婚姻家事团队金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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