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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纠纷】违法分包的工程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及发包方都拒不担责,霖澳律师介入,成功确认责任归属

发布时间:2023/02/01 12:03:05   Click:

案情概要


王军,年近50岁的农民工,在2021年2月21日经朋友介绍来到由李庆在A工程公司分包的项目工程从事焊工工作。平时工作由李庆直接负责安排和管理,工资也是由李庆进行直接发放。工作5个月后,即同年7月31日,王军在工作时不慎受伤,所幸被及时发现送往医院就医,脱离了危险。受伤之后的王军无法继续工作,想到自己是上班时受伤,应该属于是工伤,那自己所受损害理应得到赔偿。但是,自己是该找承包工程的李庆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找A工程公司赔偿,王军不是很清楚。于是,四处咨询律所,最终选择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帮助自己要回赔偿。擅长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的唐益川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出面协助王军。

唐律师接手案子后,通过详细梳理案件情况及四处搜集证据,知晓承包人李庆并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A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李庆属于是违法分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雇佣的工人受伤的,由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王军发生的工伤,应由发包方A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清责任赔偿方后,唐律师准备好相关材料,找到发包方A工程公司,但发包方认为该工程是李庆在负责,且王军是由李庆雇佣,与自己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现王军发生事故受伤,理应让李庆负责,故拒绝承担责任。唐律师见商议不行,建议直接通过仲裁明确赔偿方,王军对此表示赞同。

此后唐律师多方走访取证,调取了(王军工地照片、工作帽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诊所证明、支付凭证、病历、工资流水等)证据,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在仲裁庭上,A工程公司多次举证说明王军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唐律师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王军确实在A工程公司的项目工地上班的事实,加上A工程公司举证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又恰好证明了该项目承包给李庆的事实,而李庆并无用工主体资格,抓住这点,结合提供的证据,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充分证明A工程公司对王军担责,不可推卸。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唐律师意见,确认A工程公司对王军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办案心得


唐益川律师:“该案件开始协商不成的原因在于发包方一致认为王军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就工地发生工伤而言,若承包方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而发包方违规分包,则属于是违反法律规定,即当承包方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发包方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是推卸用工主体责任的理由,如若都这样,工人权益如何有效维护。违法分包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以此为由甩锅,该行为不可取。在此也建议广大农民工朋友,权益受损应及早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协助,记住法律才是对抗不公最强的武器。”





办案律师


唐益川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工伤人损团队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同行评价:唐益川律师勤奋踏实、细致谨慎、学习能力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人损纠纷案件,执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服务事业,用扎实的专业知识服务当事人,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是众多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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