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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购买二手房却惨遭卖方恶意违约,霖澳律师介入,成功助当事人拿回购房定金及房屋总价20%违约金超14W

发布时间:2023/02/01 12:05:10   Click:

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需要谨慎对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比一手商品房大得多,稍不注意,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期,28岁小伙小李就陷入了买房风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概要


28岁的小李想着自己年龄不小了,和女友也交往了多年,便想着尽早把房子买了,结婚成家。但考虑到新房大多是期房,至少得等一年多才会交房,买二手房的话是现房,价格也比较合适,多番对比后,小李决定购买二手房,并在某房屋中介平台查看房源,看了许久,小李终于找到了自己喜欢的房型,通过中介实地看房也很满意,于是很快做了购买决定,和房主小芳快速签订了《房屋交易文件》,其中《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李需支付定金20000元,并在过户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小芳则应在接到中介通知后配合房屋进行评估;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而后,鉴于房子还带有租约,本着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小李又与小芳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有租约,且租客无意向购买此房,交房后,所有租金收益归买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小李很爽快地依照合同约定当日支付了定金20000元,接下来就是等待中介办理过户手续。

就在小李满怀期待等着办理房屋评估贷款及过户的过程中,小芳突然告知小李,租客提出优先购买权,房屋评估贷款有困难。小李担心房子会有变故,想直接和租客沟通,于是微信发消息问小芳要租客的联系方式,但没能得到小芳的回复。几天后,小芳主动联系小李,说道因租客的原因,现房屋不能进行买卖,希望双方和平解约。小李见情况复杂便同意和小芳约定时间签订解约协议。但经过一整晚的深思熟虑,小李和女友确实很喜欢小芳的房子,于是次日,小李再次发消息联系小芳,表示自己还是想要继续买房,小芳未予回复。直至过了一周的时间,小李再次微信联系小芳,表示可以做面签了,小芳这才明确表态因租客原因不想卖了。小李不想放弃,在屡次得不到小芳回复的情况下,发了催告函,告知其配合办理面签手续,小芳不但没有配合,还给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及居住权登记。小李对小芳不仅违约还变本加厉的行为感到很生气,想要讨个说法,于是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能协助自己起诉要回定金及让房主小芳承担违约金,律所接受委托,指派擅长处理房产纠纷的曾贞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小李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小李、小芳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文件》及《补充协议》;

2、判令小芳退还小李支付的定金20000元;

3、判令小芳支付小李违约金146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小芳承担。


庭审现场


小芳辩称

1、我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诚心出售房屋,因租客的介入才导致房屋买卖程序进展滞后,后续自己也表示愿意和平解约,自己主观上并非有违约的意愿,且自己出售的房屋,随着二手市场行情价格波动,解除高价出售的房屋合同另行低价出售也不符合逻辑,自己也没有违约的动机。

2、在我与小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根据程序来说,买卖双方是需在接到中介的通知后,才办理手续,而非避开中介,自行办理,小李私自避开中介让其与之办理手续行为,不合理合规。

3、即便自己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不合常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贞律师

1、当事人与被告自签订合同后便一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约定,并通过微信、电话、发函等方式催告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为达成拒绝履行合同的目的,擅自办理了抵押登记和居住权登记给他人,其行为是恶意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通过当事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可知,被告曾一度表明不想履行合同,后当事人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办理房屋售卖流程,但被告均未理会,迫于无奈,当事人还给其发出催告函,但被告仍未履行。且该催告函系中介通知被告无用后,当事人与中介共同商议后才发出,而非要刻意避开中介自行和被告办理手续,当事人该行为并未不合规。

3、被告作为房屋出卖方,理应积极排除合同履行障碍,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并未看出被告有该行为,反而是当事人一直积极排除合同履行障碍。被告在合同履行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其应享有合同解除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4、案涉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解除,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解约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被告也并未提出异议。而当事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当事人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我们诉求。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提出解约,原告虽同意解约,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关系相关的定金返还、责任分担、损失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双方合同并未实际解除。而被告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明确不想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让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给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经本院核实,该违约金比例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符合合理范围,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确认小李与小芳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李退还定金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46000元

后续小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小芳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曾贞律师:“该房屋纠纷案件,被告多次找理由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虽被告在庭审中,多次陈述并未有主观违约的意愿,但当事人多次积极主动要求其履行合同,被告并未配合当事人,还不予理会。被告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妥,且在我们强有力证据的加持下,法院也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虽说违约金约定较高,但是,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合理范围,且被告违约行为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所以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是我们律师的职责。买卖房屋并不是小物件,更需要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不会是零星半点,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支付违约金。”





办案律师


曾贞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同行评价:曾贞律师为人谦和,做事有始有终,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处理案件很擅于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解析出案件的关键点;不管案件多复杂,她也会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极力寻找有利证据,并用她真诚用心、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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