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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工程被层层违法分包,农民工劳务费62万元一拖再拖,新规之下霖澳律师调整诉讼策略,成功让总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13 15:33:39   Click:

案情概要


两期工程都已完工,一期劳务费还未到手

李树常年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2019年10月,在朋友介绍下,与曾涛两人口头约定,由李树承包曾涛项下的木工工程(一期、三期),具体施工内容包括:所有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模板维护,模板支撑架搭设、拆除、以及拆除后的清理。李树按约于2019年10月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2020年11月完成项目一期施工,并与总包建筑公司完成交付。虽施工期间李树班组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建筑公司直接支付,但项目工程已完工,却仍有剩余劳务费一直未付清,在李树多番催讨下,曾涛于2021年3月10日向李树出具《结算书》,载明一期劳务费于2021年4月30日付清。但截至2021年5月20日李树已完成项目三期施工,也与总包公司完成了交付,一期剩余劳务费仍未支付。


住建局见证下拿到承诺书,但仍有62万未支付

李树一气之下,冲到项目部找到总包建筑公司负责人及曾涛,索要劳务费,后在当地住建局、管委会的调解下,由李树及其他劳务班组分别向项目部出具《承诺书》,并由总包建筑公司派驻的项目部的负责人张鑫在《承诺书》上签字,并承诺2021年7月9日支付劳务费。2021年7月15日,曾涛与李树补签了《主体模板施工合作协议》,将此前口头约定的承包内容固定为书面合同。2021年9月15日,曾涛就三期项目工程向李树出具了《结算书》,载明,所欠剩余劳务费于抹灰完成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但三期项目抹灰完工时间于2021年12月,总包建筑公司却仅支付了剩余劳务费的部分款项,两期工程前后合计仍有62万之多的劳务费未支付。


工人等着工钱回家过年,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李树见劳务费迟迟不能要回,眼见就快年底,班组工人都等着拿工钱回家过年,自己总得给手底下工人一个交代。于是,李树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贺刘成律师接待了他。听完李树的讲述,贺律师分析到,曾涛系个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总包建筑公司分包给曾涛属于违法分包。虽按新规李树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让总包人直接承担支付责任,但李树主张的是劳务费,故可以依据《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另辟蹊径,让总包建筑公司对李树班组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树见劳务费可以找总包公司索要,当即决定委托贺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李树诉讼请求


1、判令曾涛及总包建筑公司向李树支付拖欠的项目一期、三期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由曾涛承担。


庭审现场


曾涛辩称

我未与总包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自身也不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就不是合格的用工主体,因此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为总包建筑公司。其次,施工过程中,李树及其他农民工的劳务费均由总包建筑公司直接支付(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即总包建筑公司无论作为违法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清偿责任。此外,案涉工程的劳务系总包建筑公司对李树班组工程量直接进行验收并已经完成结算,且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张鑫于承诺书中对一期所欠李树劳务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于2021年7月9日之前清偿。由此,总包建筑公司应该直接向其支付相应劳务费用。最后,案涉一期工程与三期工程性质一致,也应由总包公司支付。


总包建筑公司

我司与李树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我司不是本案的施工合作协议的相对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李树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系曾涛班组下的木工管理人员,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司主张权利,此外,李树作为管理人员也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的范围,最后,请驳回李树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贺刘成律师

1、虽曾涛声称自己并无用工资质,违法分包方是总包建筑公司,极力否认是自己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当事人的事实,但通过曾涛与当事人签订的《主体模板事故合同协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系曾涛分包给当事人的事实真实存在,且签订合同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合同应合法有效。且事后,当事人带领班组人员完成相应部分劳务,并与曾涛结算,曾涛尚欠当事人劳务费。曾涛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总包建筑公司虽声称并未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当事人,但却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曾涛。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总包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张鑫曾与曾涛达成口头协议就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曾涛实际施工,并与曾涛对其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劳务部分,因曾涛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故总包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以致案涉工地管理混乱,拖延支付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劳务班组劳务费,故总包建筑公司应对曾涛欠付当事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经本院核实,被告曾涛与原告李树签订了合同,却未按约支付劳务费,此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对于原告李树主张要求被告曾涛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给予支持。此外,原告李树的代理律师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总包建筑公司系违法分包,本院给予采信,因被告总包建筑公司违法分包行为致使原告李树劳务班组劳务费被拖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树作为末端实际施工人虽不能请求总包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其他费用,但请求陪同被告曾涛一起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院给予支持。对于被告曾涛及总包建筑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全部给予驳回。


案件结果


1、曾涛支付李树劳务费合计625656元及利息;

2、总包建筑公司对曾涛所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曾涛承担。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新的司法解释下,只有哪些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2021年1月1日,新的2020建工司法解释一开始实施,新解释对04、18年的两个解释内容进行了整合删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款虽然还在,在第四十三条的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该条款的已经将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排除在外。紧接着,202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2020《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解释,解释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这就意味着,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再具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只有第一手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仍然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其它情形的实际施工人若再按以前的思路去起诉发包人,那大概率就只能被法院驳回。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调整诉讼策略,让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班组)更好地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其它法律救济途径?

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也都是最末端负责施工干活的班组,通常该班组的上手转包、分包人也就是合同相对人,基本上都是自然人,不会是劳务公司或者总包单位,不具备较强的支付能力。在新规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要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只能换个思路,比如,可根据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11条,以劳务合同纠纷、劳务费、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要求业主或者总包单位承担支付劳务费(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李树这个案子属于层层违法分包的情形,按新规,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让总包人承担支付责任,但所幸李树所主张的都是劳务费,固可以依据《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另辟蹊径。最终我们也不负当事人所托,成功让总包建筑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帮助当事人拿回了应得的劳务费。”





办案律师


贺刘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工程纠纷团队合伙人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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