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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放弃“以租代购”跑网约车,还车时间惹争议,被汽车公司起诉索要超期租金及不合理费用,霖澳律师介入为当事人大幅减损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9:31   Click:

近年来,以租代购作为一种新型购车方式,因为有着首付少、办理门槛低的优势,吸引了不少想跑网约车的伙伴蜂拥而至。但是,在租赁期间,双方常会因为租金和收车问题,闹得不欢而散。近期,杨潇就遇见这样一件糟心事。


案情概要


想跑网约车却没门路,通过中介“以租代购”搞定

近几年随着网约车的盛行,32岁的杨潇也想成为网约车司机赚些钱。杨潇想自己买一个车,但是经济能力不宽裕,想贷款买车找银行贷款征信通不过。担心网约车平台审核较为严格,如果未能通过审核,自己买了车不但不能赚钱还可能给自己经济造成负担。因此,为了更快入驻网约车平台,尽快挣钱,杨潇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向其介绍了一家车辆销售公司,车辆销售公司称在其公司买车,不仅首付低,还会帮其开通多家网约车平台,且办理“以租代购”后,每月只需按期付款就行。杨潇心想自己不仅能买车,还能实现当网约车司机赚钱的愿望,就立刻通过中介公司交了款,并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1、本合同租金总额为109720元(含首付款1000元),租金按一个自然月作为一期,每期租金为3020元,共36期,第一个月仅需支付首付款,即首期租金支付日为2019年10月10日,次月对应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若杨潇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超过3日的,视为违约,需承担20%违约金。


生意惨淡还担心车被收走,解除合同谁知又埋下隐患

合同签订当日,杨潇便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1期租金,汽车销售公司也按约为杨潇开通了多家网约车平台。但车子仅开了一月有余,突然出现几个陌生人通过GPS定位过来把车收走了,还收了杨潇几百元拖车费,杨潇立刻跟汽车销售公司的司管反映情况,汽车销售公司发现确实交了租金,才重新将车退还。但是,经此一事,杨潇心里就埋下了担忧的种子。没过多久杨潇发现自己无法在大平台接单了,只剩几个小平台还正常,平时订单量少得可怜,杨潇就这种情况联系过车辆销售公司,也无济于事。杨潇这下慌了,现在平台账号异常,订单量这么少,别说赚钱了,可能连每个月的租金都是问题,而且想到车子可能被随时收走,然后要花好几百拖车费,这种冤枉钱,搞几次就要损失好几千。想到这里,杨潇决定解约退车。2019年11月12日,杨潇联系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并告知车辆的停放位置。


拒付不合理费用被起诉,委托律师应诉维权

杨潇将车辆退还以后,一直以为事情早已了结,怎知突然被汽车销售公司告了。11月23日,汽车销售公司把车开走后,告知杨潇需缴纳欠交的租金及高额违约金,还有车辆的违章罚款及未处理违章的违约金。杨潇对此大感疑惑,自己明明按期缴纳了租金,为何还有接近一个多月的租金未交,而且查询车辆违章记录,不少是在杨潇还车后发生的。面对汽车销售公司所列举的不合理款项,林林总总几万块,杨潇感觉很冤屈,经朋友介绍,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帮自己维权,律所了解情况后,接受委托并指派了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谭昕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汽车销售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车辆销售公司与杨潇之间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杨潇向车辆销售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23日,共计44天租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车辆违章罚款及未处理违章的违约金。


庭审现场


车辆销售公司

我方与杨潇在2019年9月10日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对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首付款、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方向杨潇交付了合格租赁车辆,但杨潇却未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近44天。根据合同约定,杨潇逾期支付租金,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杨潇应向我方缴纳拖欠租金和20%的违约金,此外车辆有未处理的违章,杨潇除应支付违章罚款外还应支付违章罚款违约金,基于杨潇上述违约情形,我方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谭昕璐律师

原告称与当事人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该事实属实,我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提出的要求当事人支付近44天的租金及违约金,还有车辆违章罚款及罚款违约金,我方不予接受。理由如下:1、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当事人便交纳了首付款及首期租金,也即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的租金,当事人已全部缴纳完毕,原告把当事人缴纳的首期租金计算在合同签订的第一个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首月只需支付首付款的条款,理应不支持。此外,当事人还于10月9日缴纳了第二期5天租金,也即当事人已缴纳租金的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6日,尽管如原告所说,原告于11月23日才收车,那当事人未缴纳租金也只有8天时间,而不是44天。2、关于车辆违章罚款及未处理违章的违约金,当事人只同意缴纳违章罚款,对于支付违章违约金不予接受。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经本院查实,原告确于2019年11月23日才把案涉车辆收走,故本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3日解除。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争议的拖欠租金时间,经被告律师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查证的事实,被告确属只有8天时间未缴纳租金,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44天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案涉车辆违章罚款及未处理违章的违约金,因原告尚未减少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章罚款及未处理违章的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确认汽车销售公司与杨潇之间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3日解除;

2、杨潇仅需支付汽车销售公司为期8天的汽车租金及逾期费用;

3、驳回汽车销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车辆的“以租代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针对该案件,当事人起初因为“以租代购”有着首付低、还会帮开通各大网约车平台的优势而动心,但车辆的占有权可能随时受到侵害,让当事人放弃了继续租赁车辆的想法。虽当事人决心放弃,但之前办理中介事宜时未让对方出具收款收据及款项具体构成,以致于后续诉讼中在证明是否足额缴纳租金存在困难;在还车后,被对方抓住漏洞,让对方拖延了具体的收车时间。这也导致我们在后续的维权中,找不到确切的证据反驳对方,只能依据对方提出的收车时间解除合同。总的来说,虽我们未能全部驳回对方的诉求,但是也没能让对方企图多索要租金的想法得逞。“以租代购”有着首付极低的优势,确实很有诱惑力,但往往越有诱惑力的东西,越不能为我们所能轻易掌控。经过该案件,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切莫给对方抓住漏洞,不然受损失的只有我们自己。”




办案律师



谭昕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婚姻家事团队金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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