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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婚姻家事】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再请求分割才发现困难重重,霖澳律师用法律事实说话,成功助当事人拿回财产76万

发布时间:2023/01/05 12:57:28   Click:

案情概要


陈欢与王瑶于2006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活很是甜蜜,次年就生育了女儿王媛,两人工作也十分努力,已经购置了两处房屋,一号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房款已经全部缴清,二号按揭房屋仅登记在王瑶一人名下。但幸福美满的生活却抵不住漫长岁月的消磨,陈欢与王瑶感情渐渐变淡,2013年10月25日,两人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媛由陈欢监护抚养,王瑶不承担抚养费,享有对婚生女的探视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并办理离婚登记。因两人协议离婚内容并未具体涉及财产分割内容,这为之后两人对簿公堂埋下隐患。

协议离婚后,因一些原因,婚生女王媛实际跟随王瑶共同生活,陈欢则负责王媛的生活费、教育费及保险费等,陈欢也仍旧还着二号房屋的按揭贷款。但就此事,陈欢内心是有不满的,二号按揭房屋的户主是王瑶,既然已经离婚,按理自己不应该再还房贷。于是,陈欢找到王瑶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但王瑶拒不配合,多次推诿。为了尽快了断,陈欢索性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陈欢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两套房屋。


庭审现场


王瑶辩称

1、一号房屋是我的父母和姐姐出资为自己购买,购买房屋时仅因为与原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登记在双方名下,故一号房屋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2、二号房屋与原告无关,是我的个人财产,首付款也系我个人所有,此后按揭贷款也是我自己在偿还。至于原告说的偿还按揭贷款部分,其系支付的婚生女王媛教育费及保险费,还有就是原告一直居住在二号房屋,两人曾口头约定,原告偿还的按揭贷款系房屋租金使用费,故二号房屋亦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杨杰律师

1、被告声称1号房屋系由其父母和姐姐出资为被告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无证据能够进行佐证,所以该主张并不能成立。其次,当事人与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无财产分割,但该约定在两人离婚后1号房屋产权仍登记为双方名下共同所有,与约定事实明显不符,该房屋属于应当分割而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应依法平均分割。

2、被告声称2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我方不予认同。2号房屋系当事人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支付的首付款也系当事人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房,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该房屋仅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依据当事人在与被告离婚后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以及支付房屋按揭款的事实,2号房屋应当依法认定为当事人与被告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其次,被告主张当事人向其支付的是房屋租金,但其并不能提供双方曾有租房约定的事实依据,且双方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当事人支付租金的理由亦不符合逻辑,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主张1号房屋及2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进行分割。经本院查实,该两套房屋确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依法分割,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但考虑到两套房屋均有登记在被告名下,以及婚生女王媛随被告生活至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判决两套房屋产权由被告所有,但被告需对原告作出补偿。


案件结果


1、现产权登记为陈欢、王瑶共同所有的1号房屋于判决生效后由王瑶所有,王瑶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欢支付该房屋分割补偿款250000.00元;

2、2号房屋归王瑶单独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王瑶负责偿还,王瑶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陈欢房屋分割补偿款512143.80元。


王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该案件,当事人离婚时因急于办理离婚登记,匆匆与女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未考虑财产并未分割清楚,导致两人后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若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加持,将会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好在办理该案件时,经团队努力,四处搜集有力证据,庭审中获得了法官的信任,案子取得最终的胜诉,当事人也如愿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此也建议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认真考虑财产分割问题,不可意气用事,避免因仓促离婚而为后面财产分割纠纷埋下隐患。”


霖小律有话说


离婚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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