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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车间课长提议违规获取公司津贴,获团队支持,结果仅自己被公司开除,霖澳律师为其主张违法辞退,拿回双倍赔偿超26万

发布时间:2023/04/20 15:29:01   Click:

案情概要


杨笛,2003年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后被公司调至成都工作,即2014年,杨笛在成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上班,岗位为生产管理,月薪7000元/月。尽管上班地点更换了,但杨笛工作仍尽职尽责,经过多年摸爬滚打,终凭借自身实力晋升至车间课长。高兴之余的杨笛,想到多年来办公环境一直很单调,就想美化一下,但考虑到经费不足,于是想到以虚报人员津贴的形式补足经费,杨笛虽知晓虚报津贴有违公司规章制度,但考虑到购买绿植美化办公环境,是为公司考虑,而不是给个人牟利,应问题不大,于是组织同事一同开会商议。商讨后,大家一致同意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津贴美化办公环境。本以为事情进展顺利,怎料公司不久便发现杨笛等一行人虚报津贴的事实,为此公司对一众人纷纷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处罚,其中同为管理层的两位组长被处以记过,但杨笛则是直接进行了开除处理。面对公司的区别对待,杨笛不服,为此要求公司对其作出赔偿,但公司称是杨笛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因此公司无需对其作出赔偿。杨笛深感冤屈,于是去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不懂法比较被动,仲裁以失败告终。后续,杨笛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协助起诉,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的刘佳丽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杨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电子公司支付原告杨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现场


电子公司

杨笛利用职权虚报津贴套现,所得款项去向不明,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故我司以杨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杨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杨笛的诉求。


刘佳丽律师

被告声称解除当事人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若劳动者确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当事人虽确实实施了虚报补贴的行为,但其实施之前是通过会议讨论决定,且实施之后并未直接获得金钱收益,结合前述违规行为中其他人的处罚力度,仅当事人被处以开除,加之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均按照直接开除虚报补贴中审批人(无论金额和性质)的处理力度进行的处罚,故我方认为被告公司认定当事人系严重违纪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被告公司理应对当事人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

经本院核实,原告律师所述事实,皆属事实,故本院认为被告电子公司认定原告属严重违纪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因此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经济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电子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266000元(7000/月×19个月×2)。


案件结果


被告电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杨笛支付赔偿金26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电子公司承担。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该案件争议点系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纵观全案,当事人虽确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并未就同一事件对其他员工甚至同等地位管理层一同开除,唯独开除当事人,即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因此被我方抓住漏洞,为当事人维权成功。劳动争议维权属实不易,尤其是在当事人有过失的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事先自己去仲裁,就仲裁失败,后来找到我们律所时,团队经讨论也认为,案件胜诉可能性很小,但既然接受当事人委托,哪怕机会渺茫,也会为其极力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也没有辜负当事人信任,成功助其拿回双倍赔偿。”



办案律师


刘佳丽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程纠纷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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