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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网约车司机撞伤他人,本以为系职务行为由公司赔偿,但公司坚称是合作关系拒赔,霖澳律师发现关键点认定雇佣关系,助司机免赔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1:31   Click:

案情概要


李帅因看见朋友跑网约车收入可观,于是也想成为网约车司机中的一员,因考虑到个人运营成本太高,随即李帅决定加入A公司(网约车运营),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车辆提供给李帅使用,使用期限为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合作期间内,李帅每个月收入在7000元及以下,双方对半分;7000元以上的,归李帅所有,若李帅不跑车,则需告知A公司,但不能连续三天不跑车,而若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支付之后不足的部分需由李帅自行承担。李帅没多想,爽快签订合同,正式加入网约车司机行列,然就在李帅还沉浸在即将走向致富路的喜悦中时,危险已悄然降临。工作仅十余天,李帅在跑车途中,不慎与骑行电动车的王娜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帅系全责。因李帅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王娜支付了17万赔偿金,并扣除了自费药17290.91元。李帅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王娜认为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对其扣除的自费药比例过高,致其损失未能得到全部赔偿,多扣除部分应由李帅及A公司承担赔偿,并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李帅一时不知所措,后在朋友介绍下,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袁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袁律师接受委托,迅速梳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


王娜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李帅及A公司连带赔偿王娜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18919.71元,其中自费药17290.91元、其他(复查、院外用药)492元、复印病历136.8元、鉴定费1000元。


庭审现场


A公司

我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于原告要求我司对其进行额外赔偿,我司不予认可。首先,案涉事故车辆发生在保险期内,已由保险公司对其支付了相应赔偿金;其次,肇事司机李帅并不是我司员工,双方仅是合作关系。我司与李帅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支付后不足部分,由李帅自行承担,故原告诉求的赔偿应由李帅自行承担。


袁野律师

我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自费药和鉴定费部分,则由侵权人赔偿。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按照A公司的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A公司对当事人的每月在线时间、有效接单区、出车天数进行管理,当事人的每月司机端流水需达到A租赁规定的最低金额,A公司通过向当事人发放分润的形式支付报酬。因此,A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此,A公司对当事人在执行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当事人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但鉴于A公司与当事人之间是名为合作实为雇佣的法律关系,该约定对外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原告诉请的赔偿,应由A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所述事实,经本院核实,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被告如何担责,经本院查证被告李帅与被告A公司系雇佣关系,即应由被告A公司担责,故被告A公司应支付原告自费药17290.91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8290.91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复查、院外用药492元、病历复印费,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290.9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袁野律师:“该案有一个难点,即职务行为的认定。庭审中,A公司以为拿出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双方仅是合作关系,则能躲避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但不巧的是,经过我们仔细审查,发现当事人与A公司仅是名义上的合作关系,实际上双方系雇佣关系,以此为突破口,我们多方搜集证据提交至法院,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当事人得以维权成功,而A公司不想担责的幻想也就此破灭。虽说该案件最终胜诉,但如果该案当事人没有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则对原告的赔偿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总的来说风险还是很大的。”



办案律师


袁野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

评价:袁野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擅长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债权债务领域。此外,袁律师始终坚持着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以专业的视角和逻辑剖析各类案件,为委托人排除万难,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誉与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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