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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时间:2018/04/19 16:13:34   Click:

案情简介:

裴某于20156月份到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处任业务部门主管,每月工资9500元。自裴某入职后,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未与裴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尚欠裴某11个月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还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裴某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严重损害了裴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裴某合法权益,裴某特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依法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指出:第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裴某依法有权要求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依照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裴某依法有权要求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支付紧急补偿金。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导致裴某利益受损,故依法应当为裴某补交五险一金。

案件结果:

墨兰兰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裴某与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经过一致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成都市某咨询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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