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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意外车祸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索赔

发布时间:2023/09/08 11:59:16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1月3日凌晨,昏昏欲睡的萧炎不慎将车驶入农田,导致车辆、农作物及农田水渠均受损,庆幸的是人没有大碍。因太困,萧炎在保护好现场后,便先行回家。清晨6时,萧炎突然惊醒,立马进行了报警处理,并于8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备。事后,交通管理局根据事故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为2023年1月3日6时,萧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后萧炎自觉赔偿了受害人所受损失。之后萧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驶至保险公司合作的汽车维修公司进行车辆定损和维修,修车费用共计89532元。然而就在萧炎等着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一纸《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明确表示萧炎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不予承担赔付责任。萧炎见状,着实不知如何是好,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有丰富办案经验的罗以吉律师接待了他。经过一番沟通后,罗律师分析到,此次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限内,萧炎没有第一时间报案,保险公司确实有理由拒赔,而且真实发生事故时间(1月3日凌晨0时)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1月3日早上6时)不一致,这也就导致保险公司更加有理由拒赔。萧炎听后,虽不抱很大希望,但也不甘心一分钱拿不到,遂委托罗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萧炎诉讼请求


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萧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89532元。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

萧炎诉请,因其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时间、原因和损失无法查清,符合保险免责事宜,我司不应对其进行赔偿,并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是6时,而经我司核查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间为2023年1月3日0时0分10秒,即萧炎所称事故时间与事故的真实发生时间不一致,不应采纳该证据。故根据保险合同相关免责事由,我司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罗以吉律师

保险公司称当事人案发时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由此其不应承担赔付义务,对此我方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该免责情况应满足二个条件(1)、当事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2)、该行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本次事故确实发生在2023年1月3日0时,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把报警的时间确认为事故时间,但不影响对事故性质,损失的无法确认。当事人第一时间虽然没有报案,但是其把现场保护的很好,从而报警后,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及责任很容易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再有当事人虽于事故约8小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案涉保险合同并未对“及时”进行明确界定,也就不能说当事人没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再有,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也是第一时间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送至定点单位进行定损、维修及保险理赔事宜,也就是说案涉车辆的损失情况也是一目了然。由此可知,尽管当事人未及时通知,但并不妨碍保险公司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情况。最后,此次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的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至于理赔金额,根据《保险单》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711500元,而案涉车辆维修后维修费为89532元,也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综上,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当事人进行理赔,望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但原告事后将案发现场保存完好,又将案涉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汽车维修单位进行定损,维修,由此可知这并不能导致被告无法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情况,故本院对于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未及时报案,也确有过错,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萧炎支付赔偿金89532元;

2、原告萧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办案心得


罗以吉律师:“本案难度较大,因当事人在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报案,以致被保险公司抓住把柄,借此以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以致无法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情况为由拒绝赔偿。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此前很多类似案件,发现胜诉的极少,因此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是全力以赴,庭审上更是竭力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最终我们也没辜负当事人信任委托,成功助其获得理赔,当事人对该结果感到出乎意料,对我们的工作也是表达了充分的肯定。借此案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在交警未到来之前保护好现场,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不要怕,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避免让简单问题复杂化,给自己无形增加维权难度。”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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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以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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