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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字路口两车相撞致人重伤,未定责,对方咬死无责不赔,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成功从对方无责争取到同等责任,拿回近26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3/10/09 14:39:25   Click:

案情概要


人生无常,你永远不知道意外和惊喜谁先来。某天张艳与丈夫韩风驾驶小型轿车外出办事,怎料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李卫驾驶的面包车径直相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发现,事故路口虽有路灯,且信号灯工作正常,但因没有监控视频,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划分责任。事后,因张燕受伤较为严重,住院治疗20天才得以出院,医疗费共计花费44258.89元(其中李卫垫付6025.7元,李卫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待张燕伤情稳定,伤残鉴定结论为一处九级、三处十级,为此,张燕认为事故发生系李卫全责,应由李卫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张燕找到李卫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怎料保险公司直接表示李卫无责,不予赔偿。张燕对此火冒三丈,但又不知如何是好,遂在朋友介绍下决定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梁洁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张艳沟通以及查看相关材料,分析到,事故发生在一个十字路口,时间比较早,现场又无监控,两辆车都无行车记录仪,交警队也未能根据现场情况划分事故责任,故要想定责,有难度,但可以搜集间接证据全力一试。此后,梁律师协助张燕搜集证据准备立案材料,法院受理后又申请调查令,前往交警队调取了行车路线图、陈述材料、车检报告、询问笔录等,最后结合所得证据,梁律师认为,根据李卫在笔录中陈述其速度为50公里/小时,韩风陈述速度为40公里/小时,而李卫驾驶的车辆头部撞上韩风驾驶车辆的右侧,再结合各自的行驶方向,可以得出韩风先行驾驶进入十字路口,而李卫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快速行驶且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该对张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由此,庭前梁律师梳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庭审中,李卫未做答辩,而保险公司坚决声称李卫无责,且李卫仅投保了交强险,不应承担对张燕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李卫与韩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燕作为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于张燕在此次事故中所受损失,核定共计320783.2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张燕180000元(已扣减垫付的18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外部分122783.28元由李卫承担61391.64元(122783.28×0.5)。此外李卫还需承担鉴定费600元,扣除此前李卫垫付的6025.7元,李卫还应赔付张燕55965.94元。


案件结果


1、李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燕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赔偿款共计55965.94元;

2、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燕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赔偿款共计180000元。


办案心得


梁洁律师:“本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理说事实清楚,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可事故后,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时具体情况,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划定事故责任,以致被告可以理直气壮地以自己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地梳理,发现当事人该种情况要想定责确有难度,但作为其代理律师,定会想尽办法搜集一切有利的证据,全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我们也没有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委托,成功帮当事人从对方无责争取为同等责任,拿回近26万元赔偿。经此一案,我们也想提醒大家,驾驶车辆上路时,一定要遵守道路法规,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尽量避免原本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有条件的安装上行车记录仪,关键时刻是一个重要证据,如遇权利受损维权困难,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文书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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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洁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

同行评价: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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