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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当事人全款购买商铺,对方逾期不交房,霖澳律师介入,找出关键证据,证实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帮其解除合同并拿回全部购房款

发布时间:2024/08/01 16:08:33   Click:

案情概要


2022年12月10日,张三在李四处购买了一间总价为31万元的商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李四应在张三付清房款后的90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倘若房屋状态不符、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张三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约定李四委托A公司给张三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协助张三完成房屋权属登记。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81206元,向李四支付购房款228794元和办理产权费用12400元,完成了付款义务。然而,合同期限届满,李四并没有按约交付房屋和办理所有权转移。为此,张三决定解除双方合同,拿回购房款,并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曾红律师协助。

曾红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到,虽然李四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但该种违约情形是可以弥补的,违约情形不算严重,且合同约定期间,A公司曾通知张三去现场办理交付,张三未按时收房存在违约,所以,合同不一定能解除,只能全力以赴。

事后,曾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通过核算合同约定时间,率先协助张三拟定《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张三缴纳的322400元,其中包含向中介公司支付的购房款81206元、向李四支付购房款228794元和办理产权费用12400元)及利息),并将其邮寄给李四。

接着,曾律师去到房管局查询房屋状态,发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并非李四,而是B公司(开发商),于是,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张三在曾律师建议下,将房屋所有权人B公司、李四、中介公司和A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查,2018年12月28日,李四曾与B公司签订了《整售协议》,约定B公司向李四销售案涉房屋。据此,曾律师指出,B公司与李四签订的上述协议,若该协议正常履行,案涉合同便能够正常履行,则合同大概率不能解除,但曾律师并未就此放弃,而是继续深挖案件信息。

通过对李四和B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详细分析,曾律师发现B公司已明确表示因李四未按约付款,其不会继续履行《整售协议》,李四没有交付案涉房屋的权利。

因此,曾律师率先提出,案涉合同的履行需要B公司的配合,现B公司表明不会继续履行上述协议,意味着案涉合同已没有履行基础和条件,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张三按规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其次,既然案涉合同已解除,李四应退还张三所有款项。

然而,李四辩称到,案涉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张三是基于自身原因拒绝收房办证,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即使符合,退还金额也不应是322400元,其仅收到房款228794元及办证费用12400元,另外8万余元则是给到了中介公司,不应由其返还。

对此,曾律师当即回击,根据中介公司庭审陈述及其持有的《授权书》可知,其有权代李四收取相应购房款,故李四实际应向张三退还购房款322400元及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曾红律师法律意见,最终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23日解除;2、李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退还购房款3224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2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


案件后续


李四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并未支持其诉求,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曾红律师:“实践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很多案件都因社会和政策原因没办法解除,而本案当事人自身还有违约情形,导致要达成当事人的诉求更是难上加难。于是,我接受委托后,首先发函解除双方合同,然后通过逐步调查取证,再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找出案件漏洞,证实双方合同确已没有履行基础和条件,最终成功说服法官采纳我方意见,当事人如愿拿回全部购房款。”




案件承办人


曾红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曾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曾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维护服务。 办理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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