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180-4859-4636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澳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工程房产

LINAO LAW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工程房产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企业公司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

工程房产

【工程纠纷】公司承包两个项目被拖欠60多万工程款拿不回,霖澳律师受托助其解决工程结算的关键问题,成功为当事人(公司)拿回全部欠款

发布时间:2024/07/17 17:41:21   Click:

案情概要


2020年5月,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发包方B公司的两个项目分包给了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一包干总价为138万余元,项目二包干总价为70万余元。

合同签订之后,C公司便开始进场施工,并分别于2021年4月和10月完工交付给A公司。

2022年8月,A公司的工作人员小美将两个项目的结算书邮寄给C公司签字确认,其中项目一最终结算价为152万余元,项目二结算价为57万余元,C公司在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后将结算书邮寄返回A公司。

2022年11月22日,A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C公司发送了结算数据,随即向C公司支付了148万余元,其中包含项目一工程款118万余元和项目二30万元,还剩余60万余元未支付。

对于剩下未支付的工程款,C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支付,但A公司却称,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付款金额无法确定,且付款流程没有通过发包方B公司的审批,加之C公司也没有开具足额发票,因此他们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面对A公司的蛮横态度,C公司还是决定走法律程序,最终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曾红律师为公司维权。

曾律师了解了案情后分析到,A公司以C公司没有开具足额发票以及由此导致的B公司未通过结算审核为由来否认双方的结算事实,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C公司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因此,A公司理应支付相关工程款。

其次,C公司将项目交付之后,也的确是由A公司的员工将结算书邮寄至C公司签字确认,当A公司制作好结算书邮寄至C公司,C公司签字盖章的那一刻,结算意见已经达成一致,即使A公司没有签字盖章,也能证明结算事实双方都是知晓并认可的。

除此之外,B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于发票的审核也不能阻碍付款的主合同义务,发票义务和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足以阻碍付款。

梳理好诉讼思路之后,曾律师结合几方的聊天记录、邮寄记录和C公司保留的结算书复印件,将各个证据材料整理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以充足证实双方就结算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解决几个关键问题后,曾律师协助A公司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也认可了曾律师提供的证据证明,确认两份结算书虽未经A公司盖章,但该结算书系A公司制作好之后发送给C公司,且相关数据得到了A公司财务人员的确认,结算书载明的数额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判决A公司支付C公司剩余60万余元工程款。


办案心得


曾红律师:“本次案件主要矛盾点就是对方公司否认结算事实,并以当事人(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后来我们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发现,根据已有证据,是完全可以确认双方就结算事实早就达成了一致意见了。因此后续我们将完整的证据提交至法庭后,法官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最终确认对方公司支付当事人(公司)全部的工程款。最后想提醒大家,涉及工程款项时,及时做好结算确认很重要,一定要重视涉及自身权益的关键问题,如果真的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也一定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案件承办人


曾红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曾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曾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维护服务。 办理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