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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小轿车撞为十级伤残,肇事方全责,保险公司不认可误工费、伤残结果、被扶养人生活费,霖澳律师成功帮其获赔超11万

发布时间:2024/09/06 13:45:23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7月25日,张枫在骑行摩托车时被王莉驾驶的小轿车撞击,导致张枫多处骨折及车辆受损。事后,张枫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期间王莉帮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而交管部门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王莉承担全责,张枫无责。

基于此,张枫尝试联系王莉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商谈赔偿事宜,谁承想,王莉及保险公司全程不配合,故意为难,最终双方协商失败。张枫见状,深知仅凭其个人能力无法尽快拿到赔偿款,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杨琴艳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杨律师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同时,协助张枫进行伤残鉴定,结果显示,张枫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待一切准备妥帖,杨律师协助张枫将王莉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杨律师率先提出,王莉驾驶的小轿车与张枫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枫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该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王莉承担全责,因此,王莉及保险公司应对张枫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却对张枫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其认为,首先,张枫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行主张误工费;其次,张枫继子李航不符合被抚养人身份;再有,不认可张枫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张枫重新鉴定。

对此,杨律师当即指出,对于误工费,法律并未限制受害人的年龄,并且根据张枫所提交的证据——《塘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管理说明》,足以证明张枫事发前从事农渔行业的事实,因此,张枫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其中误工费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而对于张枫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张枫所提交证据,足见李航在未满十周岁时即跟随张枫共同生活,且该生活状态持续至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李航系受张枫抚养教育的继子,李航与张枫之间应当适用父子关系的相关规定,应当作为张枫的被扶养人计算其生活费。

至于伤残鉴定结果,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综上,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杨琴艳律师的法律意见,最后,经核算,张枫因此次事故损失合计115702.66元,其中医药费扣除自费药1453.57元,因自费药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由王莉自行承担,其余损失,则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需向张枫赔偿113049.09元,包括医药费(扣除自费药部分)、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王莉需向张枫赔偿653.57元(自费药1453.57元+鉴定费1200元-垫付2000元)。


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需向张枫赔偿113049.09元,包括医药费(扣除自费药部分)、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王莉需向张枫赔偿653.57元(自费药1453.57元+鉴定费1200元-垫付2000元)。


办案心得


杨琴艳律师:“本案当事人遭遇事故后,对方可以说是极其不配合,对此,我们接受委托后,全力以赴帮其维权,并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借此也想给大家两点建议:第一、当你发生交通事故,遇到对方驾驶员或保险公司不配合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律师不仅能够为您争取合法权益,还能让你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二、如果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应尽早委托熟悉司法鉴定和相关伤残知识的专业律师协助,这样不仅可以在法庭上有力地反驳保险公司,还能避免保险公司以重新鉴定的理由拖延赔付时间。”



案件承办人


杨琴艳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15余年大型保险公司法务经验,2年临床经验,专业代理四川及周边疑难复杂保险拒赔纠纷案件,对保险合同纠纷、工伤、人损纠纷、医疗损害等各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

同行评价:杨琴艳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领域,在处理复杂的保险拒赔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能精准地分析病历资料,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恰当的考量,并基于这些分析结果与保险公司进行高效有力的谈判,对于需要进行专家出庭询问、司法鉴定指导和审查的,也能运用医学知识储备积极维护当事人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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