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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无雇佣合同、临时做工受了伤,仅凭一份手机录音, 霖澳律师怎样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赔偿?

发布时间:2018/06/28 16:15:15   Click: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2017年4月18日,当柯荣贵接到工作通知电话的时候,他已经习以为常,欣然前往。工作了大半辈子的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一天的工作,将给他带来意想不到的人生意外。


      柯荣贵是华峰建筑公司一名正式电梯员工,常利用闲暇之余给自己找点私活,补贴家用。这天,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一个小区电梯需要进行钢绳更换,但是人手不够。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保养部负责人张永红邀约柯荣贵一起参与钢绳的更换。按照惯例,泰山电梯公司将按照每天500元左右向柯荣贵支付工资。 

突发!意外受伤,索赔遭拒!


       直到晚上9点左右,几个工人仍坚守在施工岗位上,由泰山电梯的员工王钢控制电梯曳轮机开关,柯荣贵拖出钢绳。正准备放下钢绳的时候,原本停止不动的电梯陡然启动,柯荣贵的左手被狠狠压伤。当天晚上,他被往医院紧急手术,术后开始了漫长的康复期。
     

因为受伤,柯荣贵面临身体伤痛的折磨,以及经济收入上的困窘。柯荣贵找到泰山电梯公司希望获得赔偿,却遭到了拒绝。
      

泰山电梯公司甚至称:柯荣贵陈诉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泰山电梯公司与他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泰山电梯公司将更换某小区钢绳的业务承揽给柯荣贵。柯荣贵自己的劳动关系在华峰建筑,空闲之余私自承揽了这次业务。工作实施的过程由柯荣贵自己指挥、管理、操作,因此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为主,服务合同关系为辅。在柯荣贵住院期间,泰山公司也为他垫付了67199.62元医药费。因此,根本谈不上需要再对他进行赔偿。
       面对泰山电梯公司的言辞拒绝,柯荣贵到底能否获得赔偿?他的代理律师张言娇,能否为他找到有力的证据呢?

       疑问,到底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本案中,柯荣贵的劳动关系在华峰建筑,他与泰山电梯公司之间则形成怎样的关系?由于这次只是临时邀约工作,双方关系的鉴定成为了本案难题。泰山电梯公司坚称的承揽关系,我方律师应如何为当事人推翻这个结论?

      

       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很难分清。生活中对方也常常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作为推诿理赔责任的借口。

       本案中,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保养部负责人坚称,双方是承揽关系。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标的物是特定性质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具有独立性,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自主承担风险和全部责任。

       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关系为目的,单纯地提供劳务,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价是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来定价。

       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应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定作人除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以外,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泰山公司按照每天500元的价格为报酬支付给柯荣贵,劳动报酬按日结算,而非按工作结果结算,明显属于雇佣关系。可是,柯荣贵此时手里并没有证据,张言娇律师如何为案件找到突破口?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
                                      
           突破!蛛丝马迹   关键证据到位 雇佣关系明确

           张言娇律师细心搜集了相关的所有证据,逐一分析之后,终于发现了一份重要的录音文件,录音中清晰的记录了柯荣贵受伤之后其儿子与泰山  电梯成都分公司负责人的通话。

          录音内容大致如下:
         

         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柯荣贵劳动关系在华峰建筑公司,工伤保险也由华峰建筑购买,所以不应该由泰山电梯公司来负这个责任。作为泰山公司,在事发之前,我们甚至根本不知道柯荣贵在我们的场地上工作。分公司只是执行部门,也没什么发言权,这个事情我们还在往总公司反映,所以进度比较慢。
柯荣贵在我们工地上受伤也确实是事实,我们也在尽量配合解决。但是他是由泰山电梯公司张永红私自叫来工作的,是他违反规定,出来私自接活,跟我们公司无关,因为我们有相应的劳务外包公司,一切都是劳务外包公司在运作。要成为我们外包公司要经过总公司严格的评审,还要签署外包协议。在我们泰山的工地上出现了受伤的华峰工作人员,你说,这个我们怎么能去负责呢?对吧。”

       这份录音,是柯荣贵在受伤后,柯荣贵的儿子电话联系泰山电梯公司希望协商赔偿事宜时,用手机录制的。在录音中,我们能感受到泰山电梯公司推诿的工作态度,甚至将责任划分给华峰建筑的理由也貌似有理有据。
       但是,在律师眼里,这却是一份对我方当事人极其有利的录音资料。
       通过仔细对比信息,查找关键点,张言娇律师发现,这份录音资料为本案提供了两个关键点佐证:
       柯荣贵是由张永红(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叫去工作的。
       泰山电梯公司另有劳务外包公司,并有签约文件,因此更不可能把这个维修业务承揽给柯荣贵本人。
       这两点从侧面印证霖澳律师所作提出的主张——柯荣贵与泰山电梯公司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泰山电梯公司提出的双方只是承揽关系、却不能自证。
      张言娇律师当庭提出这两个关键点,受到法官一致认可。这份录音在证明柯荣贵和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上,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最终,张言娇律师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帮助当事人柯荣贵明确了赔偿责任的归属。


       电梯公司总部被告上法庭
      当事人柯荣贵受雇于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工作中产生的风险理应都由雇主承担。而泰山电梯成都分公司,并不是独立企业法人,是山东泰山电梯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张言娇律师的努力下,向山东泰山电梯公司主张赔偿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泰山电梯公司与柯荣贵雇佣关系成立,适用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柯荣贵九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13340元。康复费用24236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扣除泰山电梯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法院判决,泰山电梯公司还应向柯荣贵支付145869.87元。

为当事人着想,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这是张言娇律师在本案中努力的根本出发点,
也是霖澳律所始终坚持以为客户排忧解难为己任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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