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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83岁老人车祸去世,保险公司以其患有自身疾病为由只愿赔付50%,霖澳律师据理力争,成功说服保险公司调整赔付比例

发布时间:2024/11/08 17:36:59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6月1日,王鹏(83岁)在过斑马线时,不幸被驾驶小轿车走神的张三撞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张三全责,王鹏无责。

事后,王鹏家属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张娅律师担任王鹏代理人,处理赔偿事宜。然而,不幸的是,王鹏在住院64天后不治身亡,尸检报告显示交通事故在其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45%-55%。

基于此,张律师作为代理人找到肇事方张三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提出,考虑到王鹏自身疾病参与度对其死亡的影响,将以总赔偿额打五折的形式进行赔付。

双方对于是否应当考虑参与度产生争议,为保障家属权益,张律师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并提出下述意见:

1、被侵权人自身体质或固有疾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2、即使被侵权人较常人脆弱,侵权人的行为使得被侵权人遭受了侵权人无法预见且无意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被侵权人不能因为自身特殊体质或者疾病,而在法律上承担比常人更多的不合理风险,其自身特殊体质及疾病更不能成为他人损害自己健康后的对抗理由,任何侵权人都必须接受被侵权人的体质可能特别脆弱的状况;

4、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41条也提及鉴定意见仅为认定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的参考因素,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经过多轮谈判,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强制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并对超出18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

至此,案件顺利解决,王鹏家属如愿拿到赔偿款。


办案心得


张娅律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考虑当事人自身疾病参与度,对此,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有力的阐述,受害人的体质或固有疾病不应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也不应因此而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成功说服保险公司改变原有赔偿方案,顺利帮当事人家属拿回应得赔偿。借此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还需尽早寻求专业人士协助,顺利实现维权。”




案件承办人


张娅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3年度优秀个人奖、2023年度优秀管理奖

同行评价:张律师是一位认真负责、敬业高效、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她总能全方位地为当事人考虑,专业、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面临的问题,她能快速地从复杂的案情中厘清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缜密梳理和充足的研究,找到争议焦点并攻破,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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