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员工被公司莫名停缴社保并进行口头辞退,一审法院违规调取证据致其未达诉讼目的,霖澳律师二审逆风翻盘,当事人获赔13万元
案情概要
当事人莫名被公司辞退且不给任何赔偿,一怒之下起诉维权
2018年9月12日,陈浩入职A公司,从事项目安全工作。2019年3月15日,陈浩被A公司任命为技术负责人,后于2019年11月4日取得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
2020年11月30日,陈浩被A公司安排进入新项目工作。直到2021年8月,A公司才开始给陈浩购买社保。
然而,2024年4月,A公司却突然停止为陈浩缴纳社保,且未告知陈浩。2024年6月,陈浩无意中得知这一消息,当即向A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询问缘由,结果却被对方口头辞退。
陈浩不服,认为A公司是违法解除,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024年1月至6月工资,但不出意外,遭到A公司拒绝。
陈浩怒不可遏,心想从入职以来,自己一直兢兢业业,结果公司不仅莫名将自己辞退,还不给予任何赔偿,于是当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随后,陈浩自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但这并未影响陈浩维权的决心,很快又自行书写了起诉状,起诉到法院。
霖澳律师介入,细致梳理案情,制定相关诉讼策略
临近开庭前两天,陈浩担心仅凭自己的能力恐无法成功维权,遂决定委托律师协助,在多番对比后,终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朱智涛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
朱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进行详细梳理,发现陈浩的起诉状中,写明的其与A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其进入项目的2020年,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此外,陈浩自行梳理的证据也都是杂乱无章。
基于此,朱律师先是向陈浩指出起诉状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对陈浩冗杂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
最后,朱律师根据陈浩的诉求进行了专业分析后指出,A公司负责人虽在通话中将陈浩口头辞退,可仅凭双方通话记录很难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此外,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工资均是通过个人发放,往来转账也无工资备注,相关证据也均来自第三方平台截图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很难确认。
面临上述难题,即使开庭在即,朱律师也多方取证,全力弥补证据漏洞,且就当前的情况制定了特定的诉讼策略。
一审当事人诉求获部分支持,霖澳律师助其提起上诉
庭审期间,朱律师当庭变更诉求,指出陈浩实际上是于2018年入职A公司,而A公司一直未与陈浩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21年8月才给陈浩购买社保。
并且,2024年1月至6月,A公司未向陈浩发放工资,并于2024年6月,单方面口头解除了与陈浩的劳动关系。
由此,A公司不签署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足额购买社保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陈浩的合法权益,A公司应作出相应赔偿。
然而,A公司却辩称,陈浩早于2024年2月1日办理离职交接,故公司仅需向陈浩支付1月份工资,且陈浩入职时间实际为2020年,距今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再主张。另外,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陈浩主张的赔偿金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为证明陈浩离职时间,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交接单》。对此,朱律师指出该《交接单》并非离职交接而是项目结算清单审核的交接事宜,不能据此认定是离职交接。
随后,法院调取了陈浩2024年1月至5月的参保信息,并以此认定陈浩于2024年2月与A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于2024年2月1日起解除。
对于陈浩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由于陈浩并无实质证据,法院认定双方于2020年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应向陈浩支付经济补偿金52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陈浩支付2024年1月工资1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52500元。
二审阶段,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成功争取改判,共计获赔13万多
对于该结果,陈浩不服,随即委托朱律师提起上诉。这次,朱律师对一审进行了细致复盘,期间针对证据薄弱部分,朱律师协助陈浩再次多方取证。
二审期间,朱律师率先指出,一审法院调取陈浩项目参保信息属程序违法,且该证据显示内容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并无关联。
另外,朱律师再次强调,陈浩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4年6月,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24年2月,并为此积极举证说理。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朱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陈浩与A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6月。
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撤销了工资部分判决,改判A公司向陈浩支付2024年1月至6月工资83965.5元。至此,陈浩共计获赔136465.5元,对于该结果,陈浩十分满意。
办案心得
朱智涛律师:“本案办案过程十分曲折,当事人临近开庭时才找到我们,时间非常紧迫。通过对案件梳理,我们发现当事人不仅起诉状有问题,证据也杂乱无章,可以说情况非常不乐观,也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当事人部分诉求。后续,我们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动调取涉案证据并据此认定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比事实减少5个月。由此,我们进行详细举证说理,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调取证据违法,推翻原判并判决公司赔偿当事人13万元。经此,也想提醒大家,发生纠纷还应尽早委托专业人士介入,避免拖延错过最佳取证维权时机。”
案件承办人
朱智涛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朱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做人、依法办案的服务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