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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叉车工卸货遭货车“突袭”摔致九级工伤,事后维权遭多方拒赔,霖澳律师击破层层壁垒,工伤、侵权一步到位,工人获赔超50万

发布时间:2025/07/28 18:35:47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对其主张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2021年10月26日,王浩入职A公司工作。同年11月7日,王浩被A公司安排在成都某物流园区驾驶叉车进行装卸货物。


然而,在卸货的过程中,货车驾驶员张三在没有提前告知王浩的情况下,突然把车往前开动,导致正在用叉车卸货的王浩摔倒受伤。


之后,王浩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A公司帮其垫付了工资及生活费55300元、护理费1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医疗费40992.54元。


待伤情稳定后,王浩办理出院,王浩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工伤,遂向A公司主张赔偿,可A公司虽承认了王浩的工伤事实,但对于王浩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随后,王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在多番咨询对比后,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罗以吉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


霖澳律师助当事人仲裁胜诉,公司不服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获赔14万

罗律师受托后,迅速展开调查,随即协助王浩多方取证,最终成功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


随后,罗律师便整理好证据材料,协助王浩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王浩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向王浩支付各项工伤赔偿。


仲裁过程中,A公司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浩主张的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过高,不予认可。对此,罗律师积极举证,并就各项赔偿标准以进行有力说理。


后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但A公司仍坚持此前意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罗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决确认解除王浩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向王浩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232808.82元,扣除A公司此前垫付的工资及生活费、护理费,A公司还应向王浩支付175908.82元。


对于该结果,A公司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整赔偿金额。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王浩因希望早日拿到赔偿,遂同意调解,而A公司也不再坚持,双方至此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由A公司一次性向王浩支付赔偿款共计14万元。


霖澳律师仔细剖析案情,助当事人团体意外险再度获赔6万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事后王浩告知罗律师,A公司在B保险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帮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但当其找到B公司理赔时,B公司却以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与出险时从事的职业不符为由,仅赔偿了50606.15元。


此外,侵权方货车驾驶员张三及货车投保的C保险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均认为张三无责,分文不赔。


对此,罗律师再次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期间得知张三所驾驶货车实际车主系李四,李四将车辆挂靠在D公司名下经营,而张三系李四聘请的驾驶员。此外,该车在C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恰在保险期内。


基于此,罗律师迅速梳理相关证据,先是协助王浩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随后,法院基于诉调机制,将案件委托至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终达成调解,罗律师成功帮王浩再度争取到6万元赔偿。


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成功向侵权方主张赔偿,获赔超31万

紧接着,罗律师又协助王浩将货车驾驶员张三、实际车主李四、货车承保的C公司以及车辆挂靠的D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多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李四却辩称事发时王浩没有告知驾驶员不能开动货车,且王浩没有叉车操作证,故车方不应承担责任。


而C公司也辩称,如果车辆驾驶员无责,那其也应无责;即便车方有责,本案也不是交通事故,其也仅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罗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王浩在装货时,张三突然向前开动货车是导致王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本次事故应由张三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张三是李四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李四应作为雇主替代承担赔偿责任。而案涉货车系李四挂靠在D公司经营,故应由李四与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货车在C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而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故对于王浩的损失,应由C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李四及D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罗律师的法律意见,经核实,王浩本次事故共计损失319507元,故根据责任比例划分,最终法院判决由C公司向王浩赔偿318507元,李四向王浩赔偿鉴定费1000元,D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车方保险公司不服上诉,霖澳律师强势反击,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请求

谁料,C公司不服判决,立马提起上诉,认为王浩在物流园区进行装卸作业,实际是受物流园区的管理和指挥,本次事故的发生,王浩和物流园区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其最多承担30%的责任。


其次,本次事故发生在车辆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亦非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故本次事故系安全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赔偿范围,其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仅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C公司指出,王浩因案涉事故受伤住院,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期过长,且王浩受伤前有固定收入,但王浩并未提交因案涉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错误。


对此,罗律师提出,在案证据足以表明王浩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过错,C公司主张王浩存在过错无事实依据。此外,王浩受伤后经过两次重大手术,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期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


再有,王浩因案涉事故导致不能继续上班,上班时长仅10余天,因此压根无法提供相应的流水,法院认定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罗律师的法律意见,驳回了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到此终画上圆满句号,王浩在此次事故中共计获赔超50万,对于该结果王浩很满意。



办案心得


罗以吉律师:“本案当事人最初的核心诉求是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在成功协助当事人获得工伤赔偿后,我们才进一步得知公司为当事人投保的的意外险,保险公司仅赔了部分,而车方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更是分文未赔。于是,我们再次协助当事人展开对侵权部分及意外险部分的维权,虽说过程很波折,但最终结果令人欣慰,当事人如愿拿回赔偿。此次事故,当事人共计获赔50多万,远超预期。借此,我也想告诉大家,发生事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专业人士不仅能全面梳理案情、精准识别可主张权益的多重路径,还能高效组织证据、制定策略,最大程度保障你的合法权益,避免遗漏或低估应得的赔偿。”



案件承办人


罗以吉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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