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180-4859-4636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澳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劳动工伤

LINAO LAW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 工程房产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

劳动工伤

【工伤人损】装卸作业突发意外,当事人遭索赔115万,总包分包推诿责任,霖澳律师力证当事人非实际用工主体,成功将当事人赔偿责任降至35%

发布时间:2026/01/30 17:21:06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承揽集装箱装卸工作,突发意外遭索赔115万

2024年1月29日,陈刚收到了A公司负责人张三的电话,称有个集装箱运输、装卸的工作想找陈刚负责,装卸费用按照100元/个计算。陈刚听后爽快答应,立马联系了相熟的工友李四,李四又找来了王五一起完成这项工作。


2024年1月30日,王五自行驾驶汽车将集装箱运至装卸现场,陈刚则驾驶随车式起重机将运至现场的集装箱吊至指定位置。正式装卸时,王五为了图方便,在挂好集装箱后,直接让陈刚连人带箱一起吊起。


起初都一切正常,直到在吊起第五个集装箱时,意外发生了——因集装箱内装有大量的货物,箱体较重,已超出吊绳的承重范围,导致吊绳突然断裂,打中了站在集装箱上王五的脸部。陈刚见状,立马下车爬上集装箱查看,谁料集装箱发生倾斜,两人均从集装箱上摔落受伤。


事发后,受伤较轻的陈刚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先将王五送往医院治疗,后前往派出所说明了具体情况。


面对王五的受伤情况,张三找到陈刚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张三和陈刚共同先垫付王五的医疗费和治疗费用,后续费用由项目走保险报销,不能报销的部分张三承担80%, 陈刚承担20%。


签完协议后的陈刚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可他怎么也没想到,张三事后称该份协议系在总包公司B公司的施压下被迫签署,故其现在拒绝履行协议约定。


张三出尔反尔,而王五高昂的索赔费用,陈刚一个人根本无力承担。没过多久,陈刚便收到了起诉书,王五以其五级、九级伤残向包括陈刚、A公司以及总包B公司共计索赔1153058.99元。


霖澳律师评估案件风险,搜集完备证据助当事人应诉

此时的陈刚非常慌乱,于是当即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曾红律师协助自己解决此事。


曾律师在向陈刚了解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立即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了核对,先是确认了案涉项目分包情况,即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集装箱供材及装卸合作,而后A公司将装卸工作分包给了陈刚。


当下的关键问题在于,王五系陈刚联系的工友李四带来的工人,本质上其与A公司及B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即便是A公司将装卸工作分包给陈刚个人,但因项目属性特殊,大概率无法认定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进而让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若最终法院认定陈刚与王五之间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届时陈刚将承担高额赔偿。明确案件核心问题后,曾律师展开了缜密的调查取证工作,亲自前往案发现场及派出所调取监控还原事故过程、积极联系在场工友核对事实情况,事无巨细地搜集线索,逐步拼凑完整了证据链条,拟定好答辩状,开庭时协助陈刚出庭应诉。


霖澳律师力辩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有效降低当事人赔偿比例

庭上,王五强调,事发时系因陈刚的操作失误才导致意外发生,而后也是因陈刚爬上集装箱才导致集装箱侧落,造成其二次受伤。故结合A公司、B公司与陈刚之间的分包关系,王五认为应由三方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对此,A公司和B公司均表示与王五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曾律师亦抗辩道,截至王五受伤之日,陈刚与其并不认识,王五也并非为陈刚提供劳务,陈刚并非实际用工方。事实上,陈刚和王五皆是使用自有车辆从事转运等业务的个人,陈刚介绍转运业务给之前合作过的李四,李四又找到王五从事该业务,双方实际无任何接触,各方皆独立通过自有车辆运送或者装卸货物获取自己的运费或者吊装费用;


再有,王五受伤系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期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知晓该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但其在操作的时候,却未佩戴安全帽及相关护具;


根据报警记录可以证实,拉力绳系在装卸过程中因箱体过重而断裂,而王五因有左膝骨折病史,其执意站在集装箱上系为自己方便,减少取钩时上下集装箱的步骤,最终导致其受伤,并非王五所述因陈刚操作失误导致;


不仅如此,陈刚在事发后积极救助,自身也因此受伤,且一直在能力范围内垫付医疗费用,并催促张三尽快帮王五处理此事,陈刚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结合案件审查事实,法院认定A公司作为劳务用工方,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对于转运的集装箱,特别是将严重超重的集装箱交给陈刚及王五转运,未尽交底和安全提示义务,是事故的源头性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刚作为直接操作者,严重违规作业且缺乏安全措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35%的赔偿责任;王五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严重违规操作,承担35%的责任。


办案心得

曾红律师:“此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当事人与伤者之间关系的模糊性,若直接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当事人将背负高额赔偿。我在介入后,通过取证明确伤者自身的过错以及当事人的积极救助行为,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降低责任比例划分,最终基于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论证,法院认定了35%的赔偿比例,远低于初始风险,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减损。”




案件承办人


图片
曾红
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先进个人奖、2024年度热爱律所奖、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曾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曾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维护服务。 办理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