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离职两年仍被前公司“诈骗”案牵连?霖澳律师力挽狂澜,同案三人仅她一人成功取保,终获无罪
案情概况
2025年10月30日,对于小美(化名)来说是一个至暗时刻。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其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回溯至2023年3月,小美入职四川某教育有限公司,从事教育方案制作、PPT制作、收集学校信息、转发公司统一要求的广告等基础工作。
在职期间,客户罗某通过小美转发的广告联系咨询“体制内工作推荐”业务。小美按领导要求回复后,将后续对接工作交由同事处理,最终罗某与公司签订了合同。2023年10月,小美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彻底切断了与公司的联系。
然而,两年后,因公司涉嫌诈骗案案发,小美被认定为涉案人员被跨省刑拘。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小美及其家属陷入了极度的恐慌与无助之中。
霖澳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接受小美配偶张某的委托,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小美。在全面了解案情后,郑律师发现案件存在诸多事实不清、定性存疑的难点:
1、涉案时间跨度长,从案发到刑拘已过去两年,部分细节需要反复核实;
2、小美对业务性质缺乏认知,始终认为自己在履行正常职务,对“推荐体制内工作”业务的性质并不知情;
3、办案机关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阶段,如何说服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难点,郑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其中重点阐述以下意见:
1、小美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小美在职期间的所有工作均为履行职务行为,无自主决策空间。她负责的工作仅限于制作PPT、收集信息、转发广告等基础性事务,从未参与核心业务环节,也未获得任何额外报酬。涉案业务的合同洽谈、签订、费用支付等关键环节,小美均未参与;
2、小美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小美入职时公司宣传为合法教育服务机构,她始终认为自己在从事合法工作。对于“推荐体制内工作”的业务性质,小美并不知情,在罗某咨询时也是按领导要求回复,后续完全交由唐某对接。其不具备非法占有或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
3、即使构成犯罪,小美也属于从犯。小美既非公司股东、管理人员,也非涉案业务的发起者、组织者或核心执行者。其所从事的辅助性工作均在领导指令下完成,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核心涉案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4、小美无社会危险性。小美于2023年10月主动离职,已完全脱离涉案环境。其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陈述案情,积极配合侦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5、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案发后,小美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进一步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在郑律师的全力争取下,办案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对小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同案被刑事拘留的共有三人,小美是唯一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办案机关查明了小美在案件中的真实地位与作用,最终决定对小美终止侦查。这意味着刑事程序彻底终结,小美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初的惊惶失措、身陷囹圄,到如今重获自由、洗清嫌疑,这场历时两年的法律阴霾终于彻底散去。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企经济犯罪中基层员工被卷入的案件。在职务犯罪或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很多基层员工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听老板的话’就是尽职,殊不知已触犯刑法红线。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谨的。‘不知者无罪’虽不绝对,但‘无主观故意’和‘从犯地位’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机械地引用法条,更是要深入挖掘当事人的工作细节,还原其在公司架构中的真实地位。本案中,我们紧紧抓住‘职务行为’与‘主观明知’这两个核心辩点,结合当事人离职已久、已获谅解等有利情节,最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此案也警示广大求职者,入职新公司时,务必擦亮双眼,对于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要有基本的判断,切勿为了微薄的薪水,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案件承办人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2023年度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律所建设奖、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5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5年度优秀部门负责人、2025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郑聪律师从业至今,直接或参与办理案件上百件。他做事认真严谨,重视细节,具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追求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境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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