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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自己仅拖欠20多万货款,却被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超额偿还近50万,霖澳律师介入,还原法律事实,法院判决只需归还26万

发布时间:2022/11/29 11:49:29   Click:

案情概要

   

2012年5月14日批发店老板何江动身前往广东进货,为了让进货价格更划算,在实地考察及货比三家后,决定与粉条生产商李卫进行合作,两人当场达成合意,约定由李卫供应粉条,何江告知李卫送货的地点,而后由李卫将货物信息发送至何江的手机进行告知及确认,货物送达后每年进行结算。2014年6月之前,双方合作一直很稳定,即使中途发生过食品监管部门发现粉条有质量问题对何江进行过禁售及罚款的事情,都没能影响彼此的合作。但6月之后,何江因资金周转不开,开始出现无法按约支付李卫货款的情况,这个事情倒是动摇了双方生意伙伴的关系。2015年4月初,李卫考虑到何江长期拖欠货款,停止了供货,何江自知理亏,也无力辩驳,双方遂终止了合作。

合作虽然结束了,但何江没有逃避还款责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何江前后向李卫支付了所欠货款58709元。但由于所剩欠款金额较大,李卫怕何江不还,一度上门讨债,甚至报警处理。在警方的主持调解中,李卫主张何江所欠货款为491387.15元,但何江明确知晓自己所欠货款最多仅可能为20多万,两人对确切货款金额产生争议,调解以失败告终,何江因此被李卫诉至法院。面对诉讼,何江知晓自己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也不应该任人“宰割”,别人说还多少就是多少,随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郑聪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应诉。


原告李卫诉讼请求


请求何江支付拖欠货款491387.15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


李卫

何江与自己合作过程中,2014年6月份至2015年年初期间的货款,何江仅支付了58709元,还有491387.15元拖欠至今,经多次催告仍就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郑聪律师

当事人对与原告之间存在的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不予否认,但对原告所起诉货款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1、当事人与原告之间的交易方式是由原告进行发货,当事人告知原告送货的地点,而后由原告将货物的信息发送至当事人手机进行告知及确认,货物送达后每年进行结算。而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全是由原告本人或其委托的人自行书写的发货单,以及由原告自身整理的所谓的发货清单,均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或当事人所委托的人员进行确认。而从当事人提供的两人之间的确认发货信息的短信来看,原告提供的发货清单在2014年、2015年里有6次均没有短信确认记录,而这几次发货清单记录的货款金额远远超出平常金额。对于此原告并无确切证据能证明该货款真实存在,我们不予认可。

2、当事人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因原告生产的粉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当事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损失数万元,当事人请求在货款中予以扣除。另因原告生产不合格产品导致当事人所经营的店铺无法进行经营丧失了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及经济损失,当事人保留在另案起诉的权利。综上,我方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货款金额事实不够明确,证据不能充足,且经当事人核对的金额远远低于原告所起诉的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货款为491387.15元,但根据被告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证的事实,原、被告之间仅存在26万元货款未给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诉求给予部分支持,不合理部分给予驳回。此外,因被告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何江支付李卫货款260000元及逾期利息。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件中,虽当事人未能按期支付货款,违约在先,但原告让其支付不知名的高额货款,其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诚信之举。法律秉承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告的主张显然违背了法律事实,且对其主张也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不应得到支持。在我方有力的反驳下,法院采信了我方意见,重新认定了货款金额,还给了当事人事实真相。合作诚信为主,不管是违约方还是守约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聪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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