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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农民工上班期间摔倒,致肋骨骨折,公司仅愿赔偿误工费,霖澳律师介入,助其成功认定工伤十级,拿回应得赔偿10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03 18:42:40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4月25日,张三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工作完成时终止,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当天张三应进入该公司承包工地从事钢筋焊接工作,但张三因家中临时有事,直至同年7月10日,才正式上班。

然而,上班仅两月有余,张三在上班时就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为此,张三前后经历了三次治疗。

自受伤后,张三一直在安心养伤,未返回工地,但张三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工伤,遂找到公司索要工伤赔偿,谁料公司只愿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双方协商赔偿失败。

鉴于公司如此态度,张三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赵大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赵律师受托后,与张三沟通了解了详细案情,随后协助张三搜集相关证据,成功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

基于此,赵律师再次多方取证,因张三父亲同在该工地上班,经询问得知该项目工地将于2024年1月底完工,而后,赵律师又协助张三调取了银行流水,待全部证据梳理完毕,赵律师随即协助张三提起仲裁。

仲裁期间,双方对张三的工资标准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存在争议,赵律师提出,张三入职时,双方曾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320元,根据张三所提供的银行流水,自张三上班以来,公司共计向张三转款1200元,核算下来,每月平均工资标准不仅低于双方约定,更低于社平工资(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故应当按照社平工资的60%作为每月的月平均工资。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从张三提起仲裁之日起解除。

而公司方却认为,双方并未对张三工资有过明确约定,庭审中,公司补充了一份银行流水,而根据公司银行流水,除上述1200元,公司其后又发放了6100元,即自张三上班以来,公司共计向张三转款8300元,即每月平均工资为2542.6元。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最迟应于停工留薪期结束的次日,即2023年12月19日解除。

随后,赵律师补充到,即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不按仲裁之日起算,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即2024年1月底案涉项目钢筋工作完工之日起算,对此,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案涉项目的钢筋工作完工时间的书面核实情况和证据,但公司方并未提交。

最终,仲裁委确认张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月31日终止。关于工资标准,因双方的证据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流水,认定公司方共计支付了张三工资9500元,即张三的月平均工资为3973.56元。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张三支付工伤待遇117591.88元(其中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


案件后续


仲裁的最终结果实际上远低于赵大山律师的预想,但张三总体而言还算满意。而后,公司又私下找到张三协商降低赔偿金额,对此,赵律师建议张三申请强制执行,但张三因想尽快拿到赔偿款,选择接受公司的赔偿方案,最终双方以10万元达成调解。


办案心得


赵大山律师:“本案当事人是一位普通的工人,因工作中意外受伤而面临索赔困境,我们受托后,不仅成功帮其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通过多方面的证据收集,帮其仲裁成功,并拿回应得赔偿10万元。”



案件承办人


赵大山
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纠纷、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赵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有着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工作认真严谨、诚信高效,做到认真打磨每一个案件,尤其在工伤纠纷领域,赵律师有着独特的办案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律师对案件和当事人极其认真负责,深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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