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工人上班骨折,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按工伤标准赔偿,霖澳律师利用对方证据漏洞,成功认定劳动关系,助其获赔11万
案情概要
当事人上班受伤,公司不认可工伤,霖澳律师助其仲裁维权
2022年10月4日,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在A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小工。然而,工作未满2个月,张三就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下端骨折、左肘关节陈旧性损伤。
对此,张三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受伤,应属工伤,遂要求A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可A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张三明白继续与A公司争论也不会取得实际效果,几番思量后,决定委托专业人士协助,经过多番咨询对比,最终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罗以吉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
罗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张三目前的情况,要想通过工伤途径获赔,难度很大,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A公司很可能以此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加上张三掌握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很难认定劳动关系,只能尽力争取。
随后,罗律师协助张三搜集相关证据,先行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与此同时,张三伤情好转,便回到A公司项目工地上班。
霖澳律师发现证据漏洞,借力打力,成功确认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期间,A公司为否认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主动向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但此举并未达到其想要的证明效果,反而被罗律师发现了漏洞。
罗律师指出,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来看,虽合同名为《劳务协议》,但该合同载明了主体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具备条件,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仲裁委结合双方举示证据及查明事实,采纳了罗律师法律意见,裁决确认张三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霖澳律师强势反驳,公司败诉
对于该结果,A公司不服,当即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与张三不存在劳动关系,给出的理由依然是双方订立的是《劳务协议》,双方为劳务关系。针对A公司该主张,罗律师积极举证,并再次强调双方之间确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罗律师的法律意见,对于A公司在双方已订立书面协议、张三已实际提供劳动事实的前提下,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三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霖澳律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成功获赔11万多
基于此,罗律师迅速行动,协助张三准备相关材料,成功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
接着,罗律师细致梳理证据,协助张三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赔偿,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A公司向张三支付工伤各项赔偿共计178163.3元。
面对现实,A公司知晓已无法逃避责任,遂主动联系张三提出调解,对此,张三考虑到能早日获得赔偿,同意进行调解并作出适当让步。
随后,罗律师为使张三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与A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张三赔偿款共计115000元。
办案心得
罗以吉律师:“本案我巧妙利用对方提交的《劳务协议》,从合同内容出发,成功论证了劳动关系的存在,继而助当事人成功认定工伤,拿回赔偿。借此,也提醒大家,当对方提交证据时,不要盲目进行驳斥,而应该冷静应对,从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线索,从而实现‘以己之矛攻己之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件承办人
罗以吉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